判决中介炒房合同无效具有标本意义

作者:卞广春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7-04-13 09:37:09
分享

□卞广春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据《每日新报》4月9日报道)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这样的行为既会造成实际买卖双方互不了解,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造成房屋交易的环节增多,增加实际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影响了实际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居住属性是住房的基本属性,投资属性属于住房的派生属性。买房和炒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房子的投资属性被过度放大,居住属性就会受到严重冲击,而房产中介参与炒房的危害性更大。现实当中,房屋经中介炒作后价格猛升,但往往是“买家多花钱,卖家却不多赚钱”,只有中介是最大的“赢家”。更有甚者,为了获取巨额利益,一些中介机构往往编造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甚至挪用交易资金、违规开展金融业务、违规代理销售,对房地产市场非正常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此,天津首次判决房产中介以炒房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具有标本意义。这可以约束中介炒房牟利的欲望与冲动,促使房产中介回到提供信息、做好中介服务的正确轨道上来。同时,这一判决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一个郑重提醒和警示,有利于促使人们保持应有的消费理性。这样,就可以有力推动中介、房屋买卖者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进行房产交易,对抑制房地产泡沫,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分享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