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妻子智障无亲属 丈夫想离婚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马冬胜 来源:燕赵晚报
2017-04-17 1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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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智障无亲属 这婚能离吗?

河间法院对这起特殊离婚案作出不予支持判决 此为河北首例

□记者 马冬胜

4月16日,沧州河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刚刚审结的特殊离婚官司,因其特殊性而成为河北首例。丈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然而,妻子是一名生活不能自理的智障患者,且没有父母和近亲属,如果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那么意味着女方可能从此将陷入无人照料的生活绝境;而如果不判决离婚,又会让男方永远背负一个痛苦错误的婚姻。那么,河间市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怎样的判决呢?

婚后发现妻子“不正常” 小伙儿起诉离婚

2015年8月,经同乡介绍,28岁的河间男子宁某与25岁的广西女子肖某相识。虽然语言不通,双方思想沟通存在困难,但看到如花似玉的肖某,宁某还是一下子就坠入了爱河,很快两人就步入了婚姻殿堂。

然而,婚后的宁某发现,妻子思维似乎不太正常,生活上的很多事情也不能自理。不过宁某转念一想,在农村娶个媳妇不容易,如果夫妻将来能够有一男半女,也不枉成全一个好的家庭。于是,夫妻依旧幸福地生活着。宁某一家人在生活上照顾肖某也是无微不至。

可是,一年多过去了,肖某未见怀孕,经过治疗也不见效果。宁某彻底失望了,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今年1月,宁某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法院调查后认定,宁某的妻子肖某系因脑瘫后遗症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欠缺语言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法院在穷尽各种调查手段后,始终无法找到肖某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

女方无父母和近亲属 法院判决不支持离婚

对此案,主审法官贾海雄表示,这起离婚案件让法院裁判陷入两难境地。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据此,有观点认为,婚姻存续期间,作为法定监护人,原告应该尽力照顾对方,而不能就此解除婚姻关系来免除自己的扶养义务。原告的离婚请求如果得到法院支持,等于赞同健康的一方“扔包袱”,把扶养妻子的义务丢给他人或社会。但是,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与否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生活保障为判断标准。假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生活保障则是另一个问题,应另行妥善解决。否则,男方岂不一辈子要为自己的错误婚姻“买单”吗?

贾海雄说,本案已不是一起单纯的离婚诉讼,其中涉及变更监护权的问题。严格来讲,如果没有其他监护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将无法继续进行。

法院认为,如果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解决好监护问题并妥善安排好被告的生活之后,可以准予原、被告离婚。然而,本案原告宁某系被告肖某的法定监护人,除宁某外,被告无其他亲属可以变更为被告的监护人。如果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的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作为一名从事多年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官,贾海雄说,在许多农村离婚案件中,女方不同意离婚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涉及女方担忧离婚后生存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本案也一样,只是因为女方智障不懂得担忧,担忧的主体成了法院。“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础上,呼吁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使离婚的一方不再担忧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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