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公交擅自涨价 近一年后法院一审判退1元

作者:乔宾娟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7-04-18 13: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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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邯郸电(记者乔宾娟)“上周刚刚拿到的判决书,法院判决公交公司退还我1元钱。不过对于这一结果,我并不满意。”4月17日上午,邯郸的曹先生告诉记者,经过近一年的波折,他起诉的公交公司2元车票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

曹先生今年43岁,2016年2月20日,他乘坐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57路公交车,上车后按照公交公司的规定交了2元乘车费用。“经过了解,该线路自换了新车后,费用就由1元涨至2元。我觉得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线路在未经过价格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涨价,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曹先生将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诉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此案立案后,备受广大市民关注。2016年10月27日、2017年3月28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第二次开庭时,公交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曹先生介绍。

根据此案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57路公交线路原乘车费用执行的是2000年3月3日邯郸市物价局审批的1元1票制。2016年10月19日,公交公司经相关部门听证、审批后,开始执行2元1票制。但是在曹先生乘车期间,公交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就将乘车费用执行2元1票制,其行为明显不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定价规定,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因此,法院对曹先生要求公交公司返还多收的1元乘车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我起诉时还提出,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元,以书面形式向我道歉,并在当地平面媒体上连续登载一个月。但法院并没有支持。”曹先生对此表示不服。他认为,公交公司在隐瞒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涨价这一真实信息的情况下,擅自涨价,属于法律上典型的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公交公司对消费者进行惩罚性赔偿。曹先生表示,他将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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