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蔡洪坡通 讯员郝学廷、李忠勇)5月3日,记者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被告人康某在家中私自开设服装厂并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网店,非法生产、销售警用品,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某在没有得到相关部门批准,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家中开设服装厂,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并于2014年4月份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网店,通过该网店与买家在互联网上联系,在买家付款后用快递发货的形式销售警用装备。从2015年4月份至当年12月底共交易51笔,累计非法经营数额10588.3元。
2016年1月27日,井陉县公安局警察在康某家中搜查并扣押该组织生产的春秋执勤服78套,春秋执勤服上衣20件,警用夏裤20条,这些物品全部被判定为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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