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出台

来源:燕赵晚报
2017-05-17 09: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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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5月16日获悉,石家庄市教育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全市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相比往年,今年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更加规范、惠民。

规范1

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凡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按照各县(市)、区教育局划定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依据户籍及家庭实际住址,免试就近入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或监护人,下同),且户口、住址和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相一致。不符合该要求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

依据“合法稳定居住”原则,合理规范入学条件

今年招生文件进一步明确:每处住址原则上小学每6年、初中每3年只能安排一个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居住证》成为随迁子女入学主要依据

不断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人口子女混合编班,统一管理、一视同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严格审核“五证”,即户口证明、居住证、住房证明、务工或经商证明和儿童预防接种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居住证、务工或经商证明必须在随迁子女入学当年5月31日前办理取得。

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

民办学校招生要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每班不超过55人,凡超范围、超计划的招生结果一律作废,对于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和升学操作。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承担一定片区内适龄学生免费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诱导在校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转班缴纳高价学费。

进一步规范新三区户籍学生入学办法

今年招生文件继续规定:户籍在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并在主城区稳定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需提供父母在主城区购房并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后,由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明确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暂缓入学的,其父母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暂缓入学,不得擅自以其他教育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报名入学手续进一步简化

从今年开始,在主城区范围内,适龄学生家庭的房产信息一律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核查,无需再到房产交易大厅自行开具证明。

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普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入学及在校年龄可适当提高;重点做农村留守儿童控辍保学和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完成义务教育。此外,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及该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房户一致”情况的,可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

网上报名平台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凡户籍不在主城区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户籍在新三区的除外)需在主城区公办小学入学的,均从石家庄市教育局网站(http://www.sjy.net.cn/)登录“石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5日—6月15日7:00—21:00。需升入主城区公办初中的随迁子女,按照统一招生时间安排到各区教育局指定地点报名。

“阳光招生”进一步深入推进

各县(市)、区教育局在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开始前,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市、县(区)、校三级义务教育招生便民服务热线网络;6月初,主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地图”和各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将统一向社会公布。

华侨、港澳台籍和外籍学生入学办法进一步明确

招生文件中首次对华侨、港澳台籍和外籍学生入学政策进行了明确:华侨子女回石家庄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至少一方为石家庄市户籍的,按照非本市户籍子女入学办法(无需提供居住证)由实际住址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值得注意的是,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少年不通过网络平台报名,而是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现场报名。

石家庄市教育局及市内五区教育局招生政策咨询电话:

石家庄市教育局:86036697

长安区教育局:85995837

桥西区教育局:89653016

新华区教育局:87832435

裕华区教育局:86578978

高新区社会发展局:66571698

主城区招生时间安排

(一)6月5日-15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公办小学登录“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报名。

(二)6月26-28日,小升初跨县域转学学生到相关县(市)、区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同时办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报名手续。

(三)7月4日前组织学生填写《石家庄市2017年小学毕业生登记表》。

(四)7月20日前完成本地户籍小学招生工作。

(五)8月1日前完成初中招生工作。

(六)8月7-8日,各区教育局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入学分配结果查询时间及验证时间由各区自主确定,但不得晚于8月18日。

(八)9月1日,正式开学。

主城区办理小升初跨县域转学手续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报名地址

长安区:和平东路小学(和平东路与谈中街交叉口南行80米路西)

桥西区:城角街小学(裕华西路与西二环交叉口北行60米路东)

新华区:新华区教育局院内(西焦北路18号,友谊北大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西)

裕华区:南王小学(塔南路与建华大街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

高新区:54中西校区(天山大街与湘江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所需材料

(一)随迁子女在石家庄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其父母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居住证: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于入学当年5月31日前在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

2.户口证明:父母双方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随迁子女家庭原籍户口簿。

3.住房证明:与《居住证》登记住址一致的住房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4.务工或经商证明:父母双方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务工或经商证明应在随迁子女入学当年的5月31日前取得。

5.儿童预防接种证(仅限小学入学)。

(二)若随迁子女父母一方为外县(市)、区户籍,另一方为本地户籍,而该随迁子女需在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同样须提供上述“五证”。其中,本地户籍一方无需提供《居住证》和务工或经商证明。

(三)若适龄儿童的父母双方均为本地户籍,但该儿童为外地户籍,其入学时除提供家庭户口、住房等证件外,还需提供该适龄儿童在我市办理的《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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