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税局认真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新政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7-06-07 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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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国税局全面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新政策各项工作,采取一竿子到底的做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规模政策宣传、培训和辅导,优化服务管理,确保减税政策在河北省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今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六项减税政策,具体来讲是由“1+4+6”构成的一系列减税政策,其中“1+4”为首次执行的政策。“1”是指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简并为三档;“4”是指提高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而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至75%、投资初创可享70%抵扣、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税前扣除等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6”是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等6项延续减税政策。这六方面减税新政全部到位后,加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今年前4个月翘尾减收,预计全国全年将再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税负3800多亿元,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

省国税局表示,这六项减税新政,一方面,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扩大有效供给,增强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优化流通结构、节省交易成本有明显促进作用,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激发企业创业投资的活力,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热情,是支持“双创”的重要举措。同时,政策的落实到位将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效,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李文英)

六项减税新政要点及解读

新政一:增值税税率简并

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国务院为什么要简并增值税税率呢?

首先,是为了进一步减税降负。减税降负将成为我国税收政策调整的大方向。针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有可能出现的即期税负上升问题,对这部分产成品适用17%税率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给予了维持税率调整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的配套政策,相当于国家从税收角度多给了2个点左右的补贴,少征多扣,也是减税措施。

其次,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目前实施增值税制度的160多个国家中,一档税率的约占45%,二档税率的约占30%,三档税率的约占15%,四档及四档以上税率的国家约占5%。我国四档税率并存的情况,导致税制较为复杂,高征低扣、低征高扣的现象比较普遍,拉大了行业间税负差距,抑制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

此项政策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28日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中明确:

1、从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对于可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做了规定。

一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是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四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是出口退税政策做了相应调整。出口退税与增值税税率下调同步,相关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也将调整为11%,并给了相关过渡政策。

为配合税率简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微调。

新政二: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政三:激励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新政四:鼓励企业和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河北省属于试点地区

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这一优惠。

初创科技型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这一政策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定向扶持初创科技型企业。2017年之前,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对象是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才可以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为定向扶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也可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二是限定现金投资,解决初创科技型企业资金需求。享受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是适用范围广,企业、个人均可享受。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不仅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本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也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优惠幅度大,计算简便。首先简化了投资期限的计算。投资期2年的计算,以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起满24个月即可。对于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只需要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不需要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例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7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8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19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其次对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合伙创投企业,明确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初创科技型企业确定条件计算简便,如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20%的要求,规定只要2年平均比例不低于20%即可。假设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7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7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7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50%,该企业2年平均研发费用占比高于2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新政五: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新政六:将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

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裴建忠、唐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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