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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需严格保护的自然资源严禁开发利用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刘岚)近日,河北省出台《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保护优先,对需要严格保护的自然资源,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严格实施用途管制。除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可划拨或无偿使用的情形外,全面实行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资源:
国有农用地不得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该意见提出,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国有土地,坚持保护优先,其中依法允许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严格审批,全面实行有偿使用。
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意见强调,使用国有农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农用地的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
对国有农场、牧场改革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采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划拨、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国家以划拨方式处置的,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国家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转让、出租、抵押。
石家庄市要积极稳妥开展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如期完成。
水资源:
落实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意见要求,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强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刚性约束。
全面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完善省、市、县三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接近或达到控制指标的地区,限批新增取用水,强化用水定额约束作用,落实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
继续深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严格执行水资源税额标准,确保足额征缴到位。实行工业生活用水差别水价和阶梯水价,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做好水权确权登记工作,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上增加农业水权交易项目,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矿产资源:
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禁止新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限制新批地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取消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外,对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建立矿产开发综合评估论证制度。根据审批权限,在符合生态保护优先、产业政策和矿业权减量化管理的条件下,拟出让矿产地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干部群众代表对资源利用效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影响及生态恢复成本等进行评估论证,论证不通过,禁止开发。
根据该意见,将在邢台市开展探索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
国有森林资源:
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生态红线不突破。
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保持国有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国有天然林和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国有林场的国有林地、林木资源不得出让。
在承德市选择1到2个国有林场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探索通过租赁和特许经营模式发展森林旅游。
国有草原资源:
严控建设占用和非牧使用
意见要求,健全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严控建设占用和非牧使用。严格征占用管理,规范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依法依规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
加快推进国有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开展农垦国有草原权籍调查,加快办理农垦国有草原登记发证手续,依法调处农垦国有草原权属争议,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农垦国有草原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海域海岛:
严控新增围填海活动
坚持生态优先,严格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提高用海生态门槛。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资源消耗型产业用海,禁止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使用海域资源。
意见强调,严格实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将围填海活动全部纳入围填海计划管理,严控新增围填海活动。严控无居民海岛自然岸线开发利用,禁止开发利用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
根据该意见,将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开展探索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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