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黑恶犯罪“保护伞”案件

5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邯郸市等地法院依法对一批涉黑恶犯罪“保护伞”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河北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黑恶犯罪“保护伞”案件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19-05-2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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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邯郸市等地法院依法对一批涉黑恶犯罪“保护伞”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一、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李某振,刑侦大队二中队原队长杨某栋、原指导员王某杰、原干警孙某伦,经侦大队反金融诈骗侦查中队原中队长吴某岩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案

被告人李某振、杨某栋、王某杰、孙某伦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2007年侦办衡水市商贸中心“爆D”迪厅门口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查办案件。对挑起事端、参与互殴的涉案人杨波,未采取上网追逃措施。违规为马立辉等四名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对此起聚众斗殴案没有采取实质性侦查措施,长期搁置,致使多名涉案人员未受到法律制裁,后又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奸、盗窃等多起犯罪,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杨某栋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2009年未对请托人的报案材料是否真实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为私情私利,对未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后,该案被放任不管,长期搁置。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振在2002-2010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85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为办理“爆D”案马立辉等人取保候审事宜收受15000元购物卡。王某杰贪污应返还的扣押财物46000元,受贿35000元。被告人李某振、杨某栋、吴某岩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使用,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

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振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栋犯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被告人王某杰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孙某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吴某岩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振违法所得、被告人王某杰部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邯郸市公安局永年区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赵某峰徇私枉法、受贿案

被告人赵某峰担任邯郸市公安局永年区分局广府派出所所长及永年区分局副局长期间,2007年其前妻弟弟李大伟在华远娱乐中心持钢珠手枪与人争执,后又带领多人持砍刀、铁棍等打砸娱乐中心物品。在对李大伟等人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时,赵某峰通过向办案人员打招呼,使涉案枪支未进行鉴定,李大伟被抓获后又要求为李大伟违规办理了取保候审,在传唤李大伟不到案时,也未采取抓捕措施。后李大伟与他人在市场收取“保护费”再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立案侦查时,又安排为李大伟违规办理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赵某峰对明知有罪的李大伟恶势力团伙多次包庇,致使李大伟长期未被刑事追究。

2017年7月10日至11日1时许,村民范某某、刘某某带领民警到张立峰等人沙场查处非法采沙行为,同月13日村民刘凯航报案称11日凌晨1时许其被范某某等30余人殴打致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并指认刘某某参与殴打。赵某峰安排大北汪刑警队队长裴某加紧查处此寻衅滋事案。当裴某提出仅一人轻微伤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时,赵某峰告诉裴某安排刘凯航又找来一人进行鉴定为轻微伤。在无证据证明两报案人轻微伤系由范某某、刘某某的行为造成的情况下,大北汪刑警队以二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2018年范某某二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此案被撤销。

另查明在监察委调查徇私枉法罪期间,赵某峰主动交代在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分三次共收受非法采沙人张立峰的钱款30000元;为请托人违规变更强制措施收受请托人20000元。在审理期间,赵某峰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峰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赵某峰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魏城镇责任区中队原中队长王某强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案

被告人王某强担任河北省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魏城镇责任区中队中队长期间,2016年6月在侦办翼龙贷魏县办事处开办人李怀军指使其团伙成员非法拘禁借贷人案件过程中,收受李怀军钱款,徇私枉法,违规为李怀军变更强制措施,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实际放任不管。在李怀军取保候审到期后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李怀军及其他犯罪嫌疑人脱离司法机关侦控,未能及时受到法律追诉。李怀军被取保候审之后,于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间,先后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涉黑恶势力犯罪。

2014年10月王某强在侦办李怀军指使其团伙成员宋三波纠集多人殴打他人致重伤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宋三波办理取保候审措施,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未认真确定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宋三波脱离司法机关侦控。宋三波被取保后,先后参与了以李怀军为首的黑恶势力多起犯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王某强在担任部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加油费、电费等手段,侵吞公款32465.16元。因单位建设非法索取收受辖区开发商给付的钱款共计14万元,情节严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强犯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中国日报河北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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