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1500多年树龄的“天下第一柏”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实际,河北制定《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6年5月11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八条,自2026年7月1日开始施行,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办法对古树名木作出界定。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根据办法,河北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工作机制。河北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实行分级保护古树名木。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鼓励单位、个人提供古树名木资源信息。实行分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按照保护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古树群实行整体保护,按照群体内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由相应的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
明确养护责任与开发利用。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按照古树名木权属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对日常养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古树名木保险制度,引导保险机构开展古树名木保险业务。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前提下,经允许可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保护技术、遗传育种、树龄测定、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托古树名木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古树名木公园。鼓励合理利用古树名木的景观价值和观赏特性,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
加强规范管理与监督。古树名木单株保护范围原则上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外延5米范围内,古树群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小于其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以及外延5米连线范围。因空间限制无法达到外延5米的,其保护范围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为古树名木设置标牌、碑牌等保护标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买卖、运输、挖根、刻划、架线、攀爬等行为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禁止采伐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对于出现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就近原则实施。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鼓励单位、个人举报、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有权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更为严格。对古树名木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的,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对采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依照我国《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该办法2026年7月1日施行后,2014年12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同时废止。(中国日报河北记者站 编辑:张余)